代通知金上一個月的工資年終獎是否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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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上一個月的工資年終獎是否發放

代通知金上一個月的工資年終獎是否發放

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也可以參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第40條和第47條予以了規定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在實務中俗稱“代通知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有些媒體把“代通知金”寫成“待通知金”是不對的。

“代通知金”源自於香港僱傭條例,並不是我國勞動法律中的一個正式名詞,意思是僱主或僱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僱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深圳在1994年頒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將該制度引進,2007年,《勞動合同法》頒佈,移植了該做法,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代通知金的發放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瞭解,但是具體的細節處理,則需要有關的當事人進行詳細的準備,所以在實際的生活中,代通知金的發放所涉及的問題一般情況較為複雜,因此在具體的案件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使用相關的規定,利益就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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