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不批捕取保滿一年後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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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不批捕取保滿一年後咋辦

一、檢查院不批捕取保滿一年後咋辦?

檢查院不批捕的情況下,取保滿一年應當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你主動聯繫執行機關,再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儘快處理。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二、司法解釋

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你主動聯繫執行機關,再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儘快處理。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二十二條,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通常情況下,取保滿期限後,司法機關應當提前通知當事人案件的處理情況,如果案件依然適用於取保的,可以要求當事人繼續辦理取保,並等待案件的調查審理。當事人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相關規定對取保情況進行辦理,並在規定的活動範圍內從事生產生活行為,並保持與司法機關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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