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羈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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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羈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異地羈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異地羈押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羈押場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會或者職務犯罪有異地羈押。

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

刑事訴訟法26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這條規定,採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為主,以主要犯罪地為輔的原則。

説的是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不是應該。

綜上所述,異地羈押其實沒有什麼特殊的規定,只要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是主犯或者犯人在異地的是可以實行異地羈押的,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異地拘留多久會通知家屬?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85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説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採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這麼做:

1、找當地公安機關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蒐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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