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傳喚時間是多長 - 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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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傳喚,在我國分為了刑事傳喚和行政傳喚。不同類型的傳喚,規定的法律不同,當然規定的內容也是不一樣的。但這二者還是有相似之處的,那就是都規定了一定的傳喚時間,那麼行政傳喚時間是多長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行政傳喚時間是多長,不得超過多久

一、行政傳喚時間是多長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傳喚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二、刑事傳喚是否有時間限制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綜上所述,對於行政傳喚來講,法律規定的一般時間不能超過8個小時,而要是情況複雜的話,允許最長達到24小時。但如果是刑事拘傳的話,那麼規定的最長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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