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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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當中的拘傳針對的是尚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相關機關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採取拘傳措施有時間限制,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讓我們一起來在下文中瞭解一下!

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一、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傳次數,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被拘傳人。拘傳持續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如果在12小時內訊問不能結束,要立即放回。如果需要,可再次拘傳。兩次拘傳之間的間隔時間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要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國家關於拘傳的規定: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

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現場或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是説,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犯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需要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執行訊問任務的證明信。2012年《刑事訴訟法》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

口頭傳喚適用於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此時只需出示工作證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就可以進行口頭傳喚,而不需要其他 的證明文件。

(4)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要求,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特別重大、複雜案件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5)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這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的內容。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拘傳持續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同時不能採取連續拘傳的方式,必須保證被拘傳人有充分的休息時間。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相信他們能夠給你提供最有力的幫助。本站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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