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拘留所看人時間規定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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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拘留所看人時間規定多久?

去拘留所看人時間規定多久?

如果是行政拘留,是可以在每星期一到五工作時間內探視的。上午八點到十二點,下午二點三十分到六點三十分。星期六和日休息。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窗口登記後方可會見。會見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所領導批准。每次會見不超過半小時,拘留所有權根據會見量等情況對會見時間進行調整。會見人員在窗口登記後領取會見證,持證等候接見。在聽到工作人員所叫會見證編號相應數字時,按批進入接見大廳進行接見,同時將會見證交還工作人員。會見人員進入接見大廳後請隨機選擇一個話機空閒處等候被拘留親友。接見完畢後請儘快離場。

二、治安拘留的程序是什麼?

1、調查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2、決定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三、治安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之一。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為治安拘留。由於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對這一處罰的規定也是嚴格的,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實施。拘留地點為治安拘留所。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綜上所述,派出所將違法人員治安拘留後,會送到當地拘留所,在被拘留期間,家屬可以去拘留所探視,時間上根據當地拘留所的規定,週一到週五都可以。當然,每次會見應該有時間上面的限制,並且,次數也有要求,基本上隔幾天可以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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