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第一次開庭為什麼會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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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次開庭為什麼會批捕

一、法院第一次開庭為什麼會批捕

法院開庭之前是由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然後移交,再由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以開庭就已經被批捕了。按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規定第一次開庭,人民法院就需要出具判決書,對於案件的判決,如果人民法院當庭作出判決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未規定開庭審理的間隔時間,具體由法院安排,應當在審限內審結。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1、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條

二、第一次開庭到第二次開庭要多久

具體開庭時間及是否需要第二次開庭,是由主審法官確定的。

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訴訟法》首創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標誌着這一制度完成了體系化和精細化。

綜上所述,法院在一切程序準備好之後才會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所以之前檢察院就已經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了,然後參與法院的庭審。由於對實際案件情況的有所不同,所以審理的時間也有可能不一樣,但是會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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