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報批捕不進行批捕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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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報批捕不進行批捕會怎麼樣

二次報批捕不進行批捕會怎麼樣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可以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怎麼補充偵查

1.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對本院偵查部門(反貪局、反瀆職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2.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偵查部門提供協助。

補充偵查的時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批捕不批捕是檢察院做出得決定,檢察院如果不下達批捕命令,那麼公安機關需要進行立即釋放,如果檢察院下達批捕命令,那麼公安機關需要拿着逮捕證進行逮捕,沒有逮捕證,不可以隨意逮捕他人,如果進行逮捕是屬於違法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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