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押證明由哪個機關負責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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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押證明由哪個機關負責出具?

關押證明由哪個機關負責出具?

關押證明由關押機關也就是監獄來負責出具。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説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

那犯人在看守所最長能被關多久呢?犯人能被關多久則主要取決於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

正常來説,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

偵查階段 (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與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最遲應在30天內(普通情況下為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最長為37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個月。

綜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逮捕前的37天加上逮捕後的2個月,合計約3個月零7天;複雜案件為4個月零7天;重大複雜案件為8個月零7天。

二、關押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

案件到檢察院之後,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亦即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連同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為3個半月。不需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為1月個至1個半月。

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亦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20天內審結;普通案件1個月至1個半月宣判;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為2個半月。

如果一個人從事了違法犯罪行為,那麼會受到處罰,這種處罰有可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比如説被關押的話,那麼出去以後,有一個關押證明是由關押機關來具體負責出具的。機關出具的關押證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事實的一種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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