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期限時效一般都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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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期限時效一般都是多長時間?
律師解析: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
在審判實踐中,應當正確認識拘傳與傳喚這兩種訴訟活動的區別。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傳喚與拘傳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具有強制性,即:拘傳是一種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必要時可以使用戒具;傳喚不是強制措施,僅是要求被傳喚者按指定的時間自行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問話,其本身不具有強制性。此外,拘傳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不僅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還可以對其他當事人適用,如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
傳喚的時效為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的,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同時為了保障人權,不得以多次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同時在兩次傳喚之間,應當間隔12小時,並且應當給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時間和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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