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傳喚24小時都幹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一般傳喚24小時都幹嘛?

一般傳喚24小時都幹嘛?

傳喚一般是配合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所以對於傳喚延長至24小時依據法條,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首先傳喚和拘留是不同的概念。傳喚是對案件的關鍵人進行調查,可以是證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而拘留只能夠拘留有證據的犯罪嫌疑人。在對犯罪嫌疑人就行傳喚之後,最長是不能夠超過24小時的,如果24小時之內沒有明確的證據那麼只能夠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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