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有效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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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合同有效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租賃合同有效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二、超過最長期限合同有效嗎

(一)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二)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三)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因此租期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並不因此全部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在20年之內的租賃期限仍然合法有效。

三、租貨合同中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一)出租人的義務

1、將租賃物移交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隨時解除合同。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二)承租人的義務

1、按約定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仍不能確定的,按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未按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妥善保管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對租賃物不得擅自改變或轉租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約定期限支付租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賃期屆滿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四、租賃房屋有問題怎麼辦

在現實生活中,承租人往往會發現承租的房屋經常有各種各樣缺陷,與房主事前承諾的居住條件不符,比如屋頂漏水,電話線、閉路電視線不通,沒有熱水供應等。在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讓房主出錢解決,因為法律規定房主應當保證出租房的質量,並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業務。如果房主拒絕,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維修並由房主承當費用。當然,如果這個缺陷已經嚴重影響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關係,並且要求房主返還沒住期間的租金,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

綜上所述,通過以上介紹可以知道:房屋租賃期限一次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可與出租人協商續租事宜,續租期限仍不超過二十年,在租賃期間,出租人與承租人均需履行相應的義務,以維護公平的租賃環境,如發現一方有違反相應義務的事項時,另一方可要求其更正,如對方未予更正,可依法終止合同並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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