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 - 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8.46K

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拘傳措施的時候,必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中對拘傳適用條件的規定,同時拘傳也是有具體的適用對象的,那麼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呢?而拘傳的程序又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程序是怎樣的

一、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説,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二、拘傳的程序是怎樣的

1. 審批程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2條規定:拘傳應當經檢察長批准,簽發拘傳證。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拘傳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 執行程序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1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64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的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拘傳後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拘傳程序的規定與此大致相同,不過要求拘傳後必須立即予以訊問。

3. 拘傳的變更和解除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2條之規定,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於不批准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並在拘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

以上便是對“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人”以及“拘傳的程序是怎樣的”等內容的具體解答,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拘傳針對的是未被羈押,但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