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傳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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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採取拘傳措施的時候,都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同時,拘傳也不是可以對任何人採取的。那麼拘傳適用對象有哪些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拘傳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一、拘傳適用對象有哪些人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説,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二、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1、審批程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2條規定:拘傳應當經檢察長批准,簽發拘傳證。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拘傳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2、執行程序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1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64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的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拘傳後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拘傳程序的規定與此大致相同,不過要求拘傳後必須立即予以訊問。

3、拘傳的變更和解除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2條之規定,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於不批准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並在拘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拘傳適用對象主要是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但同時要求根據案件情況必要直接拘傳。同時,本站小編還為大家帶來了拘傳程序方面的內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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