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 - 不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成功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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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賣淫 不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成功不批捕)

介紹賣淫 不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成功不批捕)

關於***涉嫌介紹賣淫案

{子問題開始}請求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見書

{子問題開始} 

**縣人民檢察院:

浙江興長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指派本人為其依法辯護。經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現根據其對本案事實方面的陳述,就其涉嫌介紹賣淫一案請求貴院不予批准逮捕,具體理由如下:

1、嫌疑人***主觀惡性小。

據***陳述,其經*某(本案同案犯)的建議並由*某驅車,二人共同從義烏來到本地,欲實施介紹賣淫的不法行為。但在**縣公安局民警將其抓獲前,其二人已自行停止實施不法行為,打算回到義烏。可見其主觀惡性較小,有較大的可改造性。

2、嫌疑人***造成的社會危害不大。

據***陳述,其原先在義烏有正當工作,到達**僅兩日就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而在這兩日,其所參與的介紹賣淫次數不多,非法獲利更是很少。且賣淫女系成年人,參與賣淫也系其自願。嫌疑人***的不法行為也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可見,嫌疑人***造成的社會危害不大,情節較為輕微。

3、對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涉嫌介紹賣淫的行為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現實危險性,也非暴力犯罪,不會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其本人未受過刑事處罰,本次是初犯。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浙江興長律師事務所 

何彩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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