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逮捕是什麼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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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逮捕是什麼階段?

一、一般情況逮捕是什麼階段?

逮捕屬於公安偵查階段。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所以,執行程序是:

1、檢察院批捕後會將逮捕決定書送達給公安,公安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執行,並將執行的回執在規定期限內送達給檢察院。否則,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提起糾正違法

2、執行,是公安到看守所內向犯罪嫌疑人宣佈逮捕通知書。因為,只有之前已經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報捕。也就是説,所有的公安機關到檢察院報捕案件,在報捕之前公安機關都已經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在批准逮捕之前已經在看守所了。所謂的執行,只是從刑拘到逮捕形式上的轉換而已。

二、逮捕和羈押的區別

1、性質不同。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而羈押只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2、實施主體不同。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羈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的實施需要批准逮捕的決定書之後才能實施逮捕的行為,並且逮捕的行為實施之後需要發回回執,逮捕和羈押的區別在於性質不同,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而羈押只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實施主體不同,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羈押可由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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