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階段案件管轄問題需要審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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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逮捕階段案件管轄問題需要審核嗎?

一、批准逮捕階段案件管轄問題需要審核嗎?

1、根據案件不同的情況,有的案件是有必要提出管轄的異議的。

2、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 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 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 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 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 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二、批准逮捕的《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1、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4、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5、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批准逮捕階段案件管轄問題是需要審核的,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有些還是提出管轄異議的。批准逮捕是一般是由檢察院下發逮捕令後,公安機關負責實施並將實施的情況及時告知檢察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關係是一個互相協助的關係,公安機關也是可以對檢察院的逮捕決定提出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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