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發現批捕錯誤如何救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7W

檢察院發現批捕錯誤如何救濟

一、檢察院發現批捕錯誤後如何救濟?

批捕錯誤應當立即釋放當事人,並且對於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進行國家賠償,具體賠償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程序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逮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應即依法逮捕: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逮捕的機關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四、什麼是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正確、及時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發揮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毀滅或者偽造證據、自殺、逃跑或繼續犯罪。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並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