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批捕要通知辯護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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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要通知辯護律師嗎

一、審查批捕要通知辯護律師嗎?

不會。刑事案件偵查完畢後,偵查機關會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機關(即檢察院公訴部門)。檢察院公訴部門受理案件後,會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但通常不會主動通知律師。

一般而言,都是律師主動給辦案機關聯繫,以便及時瞭解案件進程。

審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環節。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應在3日內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補充偵查決定。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通知予以糾正。

二、批捕後宣佈逮捕的時限是多久?

檢察院批准逮捕作出決定後,基本都是馬上執行的,最多不會超過24小時。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受法律的嚴格規定,檢察院批准的決定作出,然後送達執行機關,剩下的執行時間就很少了,不抓緊執行就會造成超期羈押的。然後從檢察院批准當天起兩個月內必須起訴,最後案件移交給法院,法院安排時間開庭。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也就是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沒有通知辯護律師的法定義務,等案件的偵查階段正式的結束了之後,也就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並且決定要提起公訴的時候,人民檢察院會告訴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相關的辯護權。不過,一般律師都會積極的瞭解案件的實時進展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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