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超限期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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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羈押期限超限期了怎麼辦?

偵查羈押期限超限期了怎麼辦?

對於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於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於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並均可向上一級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所以你所述的情況,若不屬特殊情況,則屬超期羈押行為,確實構成違法羈押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超期羈押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對被超期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要是確認司法工作人員真的屬於超期羈押的話,除了要對被羈押的人進行國家賠償外,相關人員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為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為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

(1)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為超期羈押;

(2)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為超期羈押;

(3)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是指從逮捕開始計算,一般羈押期限是自逮捕後2個月內。

二、哪些情況羈押期限是可以延長的?

考慮到特殊刑事案件的需要,《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羈押期限作了靈活的規定。具體有:

1.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3.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所以當事人的具體偵查羈押期超限期了還沒有被放出去或者有案件的進展,那麼當事人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之後,如果是被公安機關超羈押期的,那麼是可以直接向檢察院提起申訴的,如果是檢察機關超了這個具體羈押期的,可以向法院等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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