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如何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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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羈押期限如何折抵刑期

偵查羈押期限如何折抵刑期

《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羈押需要符合法定的條件,首先是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嫌疑人有嚴重的違法行為,且進行釋放出去會給他人或者是社會帶來嚴重的危害。羈押是有法定的時間期限,執法人員進行超期羈押是屬於違法行為,嫌疑人可以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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