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沒判刑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逮捕沒判刑的規定是什麼

一、逮捕沒判刑的規定是什麼

沒有被判刑的人關在看守所,有兩個階段:拘留和逮捕。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逮捕的最長期限是七個月。但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與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最遲應在30天內(普通情況下為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最長為37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個月。

綜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逮捕前的37天加上逮捕後的2個月,合計約3個月零7天;複雜案件為4個月零7天;重大複雜案件為8個月零7天。

二、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

案件到檢察院之後,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亦即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連同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為3個半月。不需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為1月個至1個半月。

三、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亦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20天內審結;普通案件1個月至1個半月宣判;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為2個半月。

綜上所述,被逮捕的嫌疑人雖然還沒有被判刑,但是如果是被批准逮捕的人員一般都是確定了犯罪證據的,所以會暫時進行拘留,然後再由法院進行審理,最後給出判決的結果,當然拘留的最長期限是不能超過37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