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是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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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是什麼規定?

一、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是什麼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逮捕。

二、關於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具體情形是什麼

根據《關於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案發前或者案發後正在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新的犯罪的;

(2)揚言實施新的犯罪的;

(3)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的;

(4)一年內曾因故意實施同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5)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6)有吸毒、賭博等惡習的;

(7)其他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三、批准逮捕到起訴多久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因此,一般被逮捕了都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也會被判刑。但是如果犯罪情節輕微的,也可免於起訴。司法機關對審查批准逮捕都是異常嚴格的,如果被發現錯誤逮捕,自身也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此一般被批准逮捕的,司法機關都有足夠認定犯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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