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家屬的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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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家屬的財產嗎

強制執行可以執行家屬的財產嗎

關鍵要看該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的,則由其個人償還,但在執行中,對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可以執行的,因為,共同財產原則上一人一半。

1、若判決書中明確該債務是個人債務的,則不得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

2、判決書中若沒有明確認定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追加或不追加。

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則債務的性質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在執行實踐中如果執行機構直接執行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後,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可以執行登記在其配偶名下的存款、房產等財產中被執行人所享有的份額。雖然法律規定對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確定的主體以外的人,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主體,但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事實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隨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債務的執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二、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三、財產保全之擔保方式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按照法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而訴訟中財產保全,可以提供擔保,也可以不提供擔保。但司法實踐中,在北京市各個法院,無論訴前財產保全還是訴訟中財產保全,法官都會讓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

具體採取哪種方式作為擔保,目前北京市各個法院並無統一的做法,有的法院只需提供與申請保全的房屋價值相當的房屋作為擔保即可,即物的擔保;有的法院除了提供房屋,還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金;也有些法院只要求提供擔保金,不需要提供擔保房屋。

現實中,並不是所有想對房屋申請保全的當事人,都能找到一座價值相當的房屋或者與房屋價值相當的金錢來作為擔保,可是如果無法提供擔保,法院一般都會拒絕其保全申請。這時,專業擔保公司的信用擔保就為當事人提供了另一條途徑。

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具體操作步驟如下:首先,當事人需要尋找一個有實力、並有信用擔保資質的擔保公司;之後,擔保公司會讓當事人提供案件相關材料,作出風險評估;如果擔保公司認為可以為當事人作信用擔保,當事人需與擔保公司簽訂合同,交納相關費用;最後,擔保公司向法院提供相關材料,如營業執照、能證明擔保資質的文件、曾經作過的信用擔保的清單等等文件。

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為那些無法提供房屋或者鉅額擔保金的人提供了很大便利,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但需要説明的是,目前北京市並非所有法院都接受信用擔保,具體是否接受,需要律師與法官做充分的溝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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