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強制執行可以由行政機關執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8.3K

一、直接強制執行可以由行政機關執行嗎?

直接強制執行可以由行政機關執行嗎?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二、行政處罰中有哪些強制執行措施

1.加罰。加罰是指被處罰的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的幅度,具體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原處罰決定仍應執行。這裏應指出的是,加處的罰款是依法採取執行措施收繳的罰款,屬於執行罰的範疇,不是一種行政處罰。所謂執行罰,是指當事人不及時履行他人不能代為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採用科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的辦法,促其履行義務,如對勒令停業的工商企業,對被禁止營業的非法經營者,可以採取罰款這一執行措施來促使其履行義務。在環保、食品衞生、藥品管理等方面採取的限期治理、限期停業整頓、停產治理等措施,也可以採取罰款的執行措施來促使當事人履行義務,在這裏,罰款已成為一種執行措施,行政處罰來對待,所以不適用罰款收繳的執行程序,不在當事人自行到銀行繳納罰款的範圍內。

2.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機關用封條將被處罰人的財物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扣押,是把被處罰人的財物轉移至另外場所,加以扣留,防止被處罰人佔有、使用和處分。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後,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如交納罰款等,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當事人的財物予以拍賣,以拍賣所得款來抵繳罰款。如果被處罰的當事人在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設有存款帳户,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交納罰款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還可以採取劃撥凍結存款的執行措施。凍結是針對被處罰人的存款採取的一種執行措施,是指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凍結被處罰人的存款時,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凍結被處罰人的財產,不準其提取和轉移。在當事人逾期不交納罰款時,行政機關可以通知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從當事人的賬户內劃撥支付。必須指出,實施這一措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即執行主體要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才可以實施,執行條件和程序也要依法進行。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税務等少數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大多數行政機關還沒有強制執行權。這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強制被處罰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説法院做出了相應的判決後,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仍然不履行相應的處罰決策後,當事人也是可以通過法院來強制執行的,如果説被執行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策有不認同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在受到了判決書後的規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的,這也是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