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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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一、不批捕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什麼?

不批捕補充偵查的規定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認為公安機關所移送的案件證據不足的話,是可以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不批捕和補充偵查區別是進展流程不同,前者是處於公安機關提起批准逮捕階段,或者是處於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不予批捕的,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檢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對於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多種強制措施,刑拘後下面就要考慮是否逮捕。批捕和逮捕雖然都是刑事訴訟中概念,但是並不是一個意思。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批准逮捕和後續的定罪量刑,還有就是在偵查過程當中的一些行為都沒有直接的關聯性,所以提醒大家注意,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的時候,如果認為案件證據不足,仍然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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