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的法律建議書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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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的法律建議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 不予批捕的法律建議書的內容有哪些?

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主要內容是不批准逮捕的條件,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等。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不批准逮捕的條件: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四)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二、審查批捕條件:

1.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2.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捕或者決定逮捕。

三、證據不足的認定

一是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二是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三是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沒有收集到實物證據,也要把各種言詞證據中所涉及到的人、財、物的來源和去向加以説明。如是否確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錢、財、物有無可靠的來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詞證據定罪處刑,有供無證,只有證言,只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實物證據驗證,或曰沒有必要的證據説明各種實物的來源和去向,均可視為證據不足。

在司法實踐中,不予批捕意見書一般是在批捕之前,由辯護人提交到檢察機關的相關文書,應當重點對不予批捕的相關條件及原因詳細説明,並由檢察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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