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批捕七個月了沒有公訴可能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尋釁滋事批捕七個月了沒有公訴可能麼?

一、尋釁滋事批捕七個月了沒有公訴可能麼?

如果是已經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了,一般最多能關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而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其他延長關押期限的條件。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因此,完全有可能超過七個月仍未提起公訴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三、如何判斷尋釁滋事行為是否嚴重?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是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偵辦案件,並逮捕犯罪嫌疑人,這樣嫌疑人會被羈押到看守所。一般來説,案情不不復雜的話,檢察院會在一個月決定是否起訴,如果涉及到補充偵查或者案情比較負責,檢察院延長審查期限,有時候在批捕後七個月內還沒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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