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申請批捕所需材料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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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申請批捕所需材料有什麼?

一、公安局申請批捕所需材料有什麼?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需材料有: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及同案卷材料、證據等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閲案卷材料,製作閲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二、檢察院經過審查做出哪些決定?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准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公安局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後,如果要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應該向檢察院申請,比如逮捕。公安局辦案人員需要準備好相關材料,包括申請逮捕書、卷宗材料及相關證據。檢察院一般情況下都會批捕,下面由公安局具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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