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予批捕第幾天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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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予批捕第幾天放人

一、檢察院不予批捕第幾天放人?

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放人,所謂立即就是當日,最遲不能超過次日。公安機關決定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話,是有着嚴格的辦案程序的,一般會向我國人民檢察院提交出申請逮捕的呈請書,取得逮捕證以後再實施逮捕,但是人民檢察院不一定會對所有的情況都批捕的。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逮捕適用條件

這一規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綜上所述,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會拖拖拉拉好幾天之後再放人,因為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也不符合法律制度上的規定。可是公安機關的放人也不等於之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絕對自由的了,有可能公安機關在放人的同時,只不過是把刑事拘留這種強制措施變更成為了取保候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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