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批捕後取保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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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批捕後取保有意義嗎?

一、嫌疑人在批捕後取保有意義嗎?

嫌疑人在批捕後取保,也是有一定意義的,根據法律規定,批捕前,犯罪嫌疑人是個自由人,就是和正常的普通公民一樣享有公民權利。批捕後,申請取保候審,一些公民權利就要遵守相應的限制和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後判決也知道。不過,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説,能夠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不會太重。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需要明確的是,取保的目的在於通過交納一定的保釋金,使當事人獲得暫時的人身自由,但批捕前取保和批捕後取保是有一定區別的,一般情況下,批捕後取保意味着犯罪事實已經基本認定,這時候取保則需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相對批捕前取保會增加一定的約束和法律規定,具體情況據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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