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多長時間過處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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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處罰多長時間過處罰期

治安處罰多長時間過處罰期

治安處罰的追訴期是半年。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相對於違法犯罪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數量更多也更普遍,對於情節較為輕微、後果不嚴重、性質也不算惡劣的行為,一般對當事人按照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拘留等,在處罰規定中也涉及到一些時效性的規定,那麼,治安處罰法期限的有關規定是什麼呢?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1、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2、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3、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並提出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處罰暫緩執行。

4、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據;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應以六個月為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

綜上所述,治安處罰也是有一定的追溯期的,過了追訴期那麼對於嫌疑人就不能再追究責任,所以會在一定的追訴期內對嫌疑人進行追捕,行政拘留只是針對有違法行為的人羣,並不涉及到犯罪,但也要看實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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