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司法拘留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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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司法拘留有什麼規定?

對於司法拘留有什麼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8條規定“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按規定着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中:(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5、《人民法院執行員職責》規定“執行員採取執行措施,應當依法定或規定程序辦事,履行法定手續和採取合法措施,做到依法、文明執行。” “執行員憑完備手續經批准,可以對妨礙執行的有關責任人,實施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執行員不得無視事實和法律,不經審批濫用執行措施。”

二、司法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採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司法拘留最長不超過15日。

三、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有什麼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它是針對可能出現的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而採用的;司法拘留則是一種排除性措施,是針對已經出現的妨礙訴訟活動的嚴重行為而採取的。

2、法律根據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的;司法拘留則是分別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採用的。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刑事案件中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的適用對象是所有在訴訟過程中實施了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

4、有權採用的機關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

5、與判決的關係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司法拘留僅僅是對有妨害訴訟行為人的懲戒,與判決結果無任何關係。

6、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期限已於前述;司法拘留的期限則最長為15日。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罰款、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該條規定的拘留屬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綜合上面所説的,司法拘留就是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種強制措施,但對於拘留我國也是專門有法律的規定,就是為了可以讓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可以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不管是實施任何一個行為都需要慎得上級部門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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