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最長期限有多長 - 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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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作為一種強度僅次於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較為常見。但是,還有很多人不知道監視居住的條件以及監視居住的期限。那麼我國法律規定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有哪些呢?而監視居住最長期限又是多久?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監視居住最長期限有多長,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監視居住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同時,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二、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採取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

《刑事訴訟法》中對監視居住的相關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對滿足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可能被採取監視居住措施。另外,法律也規定,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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