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最長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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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最長多久

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最長多久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監視居住逃跑了怎麼辦

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情節嚴重,可以撤銷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監視居住沒有保證人,取保候審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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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是什麼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九十八條 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九十九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一)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

(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

(四)在監視居住期間又進行犯罪活動的;

(五)實施其他違反來規定第九十七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監視居住雖然與取保候審同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但實際的功能、作用、意義不一樣。當然在適用條件上面也是存在較大差異的。而在期限上面,法律中只規定了最長的期限,取保候審的為12個月,但是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卻為6個月。而通常我們説監視居住折抵刑期,往往都是指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那麼才有可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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