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取保好還是檢察院取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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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取保好還是檢察院取保好

公安取保好還是檢察院取保好

都是一樣好的。公安局取保候審:案子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批准。檢察院取保候審:案子移交到檢察機關,由檢察院機關批准。

不管是在公安局辦理還是在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其執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案子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批准。案子移交到檢察機關,由檢察院機關批准。不管在哪個機關辦理,其依據的法律規定是一樣的。

不管是在公安局辦理還是在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其執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其依據的法律都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七十九條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説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公安局取保候審和檢察院取保候審的區別:

1、公安局取保候審和檢察院取保候審最後的執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3、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4、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檢察院批准取保候審,不需要經過公安局的簽字,但公安機關作為執行機關,必須要知道。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這個取保候審的條件的,不管是在公安還是檢察院取保都是一樣的,兩個都是一樣好的,並且這個檢察院取保候審和公安局取保候審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區別,只是案件進行的不同環節,移交了不同的機關,最後辦理手續的機關不同了而已。不管在哪裏辦理取保候審都不會應向後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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