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檢察院主動取保候審是好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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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檢察院主動取保候審是好事嗎

如果檢察院主動取保候審是好事嗎

檢察院主動辦理取保候審是好事。之所以説是好事,主要的原因如下:如果檢察院通知辦理取保候審的,當事人及其家屬需要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在取保後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之後就可獲得退還的保證金。因為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户。                           

二、與取保候審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所以經過以上的詳細陳述現在就應該瞭解了,如果檢察院主動辦理取保候審當然不是一件壞事。換句話説,這種事情一定是好事無疑了。因為人民檢察院主動辦理取保候審,説明行為人不久就可以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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