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以後會不會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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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以後會不會不了了之?

辦理取保候審以後會不會不了了之?

取保候審以後不會不了了之的,如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並釋放當事人。如果存在違法事實的就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這種情況下還需要批捕判決處理。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吋,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為監督公安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執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原決定機關,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執行機關在收到原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後,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4、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以後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調查取證處理,法律上對於取保的認定是屬於強制措施的一種,是不可以對抗有關刑事責任的,所以後期還需要由司法機關對該案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造成了嚴重違法事實的就需要判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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