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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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時間規定是什麼?

取保候審時間規定是什麼?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為了防止長期取保,既不結案,也不偵查、起訴、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嚴格遵守以下相關規定: 1、沒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不可以離開所居住的市或者縣;2、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常住地址、所在單位或者聯繫方式發生變化的,必須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 3、在接到傳訊的通知時,應該按規定時間及時到案;4、不可以通過任何形式干擾證人出面作證; 5、不可偽造、銷燬證據或者串供。根據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可根據案件實際需要,被取保候審人還需遵守以下規定:1、不可進入特定的場所,從事特定的活動; 2、不可與特定的人員見面或通信、電話等,特定的人員通常指的是與案件有關的辦理人員;3、需將個人的護照、出入境證件、駕駛證等證件,交由公安機關保存。

二、取保候審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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