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到司法部門報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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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到司法部門報到嗎?

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到司法部門報到嗎?

要到司法部門報到,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警告,並出具書面決定:

(一)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居住地變更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複查情況,或者未經批准進行就醫以外的社會活動且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條件,必須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對當事人適用於緩刑,特別是對於緩刑的具體處理情況,應當按照社區矯正的相關程序來處理,一般是由當地的公安部門來進行執行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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