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第二次取保成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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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沒有第二次取保成功的情況?

有沒有第二次取保成功的情況?

在同一機關是沒有的。但在不同的機關可以。

《刑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三、取保候審算不算刑期?

取保候審不算刑期。法律並沒有取保候審可以折抵刑期的規定。規定只有在判刑之前被羈押的人,日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才能進行折抵。羈押是指關押在拘留場所,而取保候審是指對犯罪嫌疑人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故取保候審並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裏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的時間不能算刑期,也不能抵刑期。有第二次取保候審成功的,只不過要在不同的機關才能取保候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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