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合同到期第二次有沒有規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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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合同到期第二次有效期是多久?

江蘇合同到期第二次有沒有規定的時間?

江蘇合同到期後第二次續簽的合同有效期是沒有強制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勞動合同的期限協商,一般為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是直接默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隻有自願辭職,否者單位不能開除,當然如果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單位還是有權利開除的。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綜上所述,江蘇地區的勞動者如果發現自己的合同馬上要過期了應該及時提醒單位並請求續簽,而單位如果不續簽也沒有做出任何辭退的意思的話就在法律意義上默認為員工和單位成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工作關係,而單位依舊是要承擔起對員工的相關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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