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有什麼不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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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有什麼不好的地方?

取保候審有什麼不好的地方?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採取取保候審的來提供人的擔保或保證金。優點是被採取取保候審的人可以在取保候審期間得到法律規定的有限的人身自由;缺點是在提供保證人擔保的時候,保證人需要承擔較多的責任,如果是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金額一般較高。

沒什麼明顯的缺點,對當事人來説就是不能及時知道判決結果。取保候審就是取得擔保等待法院審理,雖然你沒有被羈押,但並不代表沒事了,還要等待法院的審理,才知最後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後會有哪些結果

會有兩種結果:一種是提起公訴,另一種是繼續偵查。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説,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在我國,取保候審也是一種極為重要的刑事處罰的類型之一,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的規定,避免在發生刑事糾紛的時候不知道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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