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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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我們國家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審按下列程序進行:第一,是由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託人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申請。
第二,是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具體辦理解除手續。
第三,是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被取保候審的被告人的判決、裁定生效後,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於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剩餘部分應當退還被告人。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着,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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