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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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可以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中的任何一個階段,向相關部門申請取保候審。然而這個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並不是人人都可以的。法律對此做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到底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包括哪些人?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有哪些人

一、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有哪些人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並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審以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説,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不在押,因此,司法機關採用傳訊方式通知他們到案。被取保候審人在接到傳訊後應當及時到案,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分析上文後我們知道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一般來講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同時本站小編還帶來了取保候審後應當遵循的一些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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