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主體範圍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9.23K

取保候審主體範圍:
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明文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即賦予被羈押的被告人的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力。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審主體範圍有哪些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十三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覆。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