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室居住比取保候審嚴重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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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決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中的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限制其人身自由並對其實行看管的強制措施。

監室居住比取保候審嚴重些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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