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利弊開無罪證明會受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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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的利弊開無罪證明會受影響嗎?

取保候審的利弊開無罪證明會受影響嗎

取保候審的利弊不是法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因為案件還沒有經過法院判決,是不能認定有罪的。

《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規定,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1、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2、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二、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有什麼區別?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從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看,取保候審要比監視居住較為輕緩。對於被取保候審者,刑事訴訟法要求其履行一些帶有不妨礙訴訟性質的義務,並禁止他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和縣。但被監視居住者所受的限制就大得多,除了不得妨礙訴訟進行以外,還不得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離開自己的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也不得隨便會見他人。

2、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長短不同。

由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中一旦被採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利於案件及時終結,也不利於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損於法制的權威和嚴肅性。

為此,本條第1 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

3、適用條件不同。

(1)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 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2)監視居住: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4、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執行。

監視居住除了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辦案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只能根據案件的情況,看採用哪一種強制措施將更有利於案件的偵查工作,而不是從該刑事強制措施的利弊上分析的。開無罪證明的話,只要人民法院沒有定罪,就都能辦理無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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