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的婦女監外執行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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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的婦女監外執行有哪些規定
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明確指出,婦女的哺乳期一般為一年。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也明確“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至2個月。”因此,哺乳期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如果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
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被監外執行的婦女認為其哺乳期需要適當延長的,可以向當地擔負監外執行監管職責的執法機關和擔負監督職責的檢察院提出延長申請,由它們從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選出一家,委託該醫院對婦女做出檢查後出具是否延長哺乳期證明,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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