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逾期不繳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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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逾期不繳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逾期不繳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繳費義務人在規定時間內不交納鑑定費的,視為自動放棄鑑定,由鑑定機構出具書面意見,交訴訟服務辦公室終止該案的鑑定,訴訟服務辦公室將相關材料退回承辦法官。

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申請司法鑑定的繳費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鑑定費的,將承擔因此而導致的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司法鑑定費用承擔原則有哪些?

1、原告申請鑑定,鑑定意見與所需鑑定內容一致,經質證後可採信,原告達到證明目的並完全勝訴,鑑定費用系原告的合理維權訴訟成本,應全部由被告承擔。

2、原告申請鑑定,鑑定意見與所需鑑定內容一致,經質證後可採信,原告的舉證內容達到證明目的,但結合其他證據,最終部分勝訴、部分敗訴,鑑定費用仍系原告的合理維權訴訟成本,應全部由被告承擔。

3、原告申請鑑定,鑑定意見與所需鑑定內容一致,但因存在鑑定程序瑕疵或鑑定取材樣本瑕疵等,經質證後不能被採信,原告證明目的無法達到,不論原告完全敗訴還是部分敗訴,對發生的鑑定費用應由原告先負擔,如果鑑定意見不被採信存在第三人的過錯,原告可就鑑定費進行追償,如向不合格的鑑定人追償。

4、原告申請鑑定,鑑定意見與所需鑑定內容不一致,原告的證明目的不能達到,無論原告完全敗訴還是部分敗訴,就鑑定部分發生的費用不能視為合理費用,鑑定費應由原告承擔。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在民事訴訟中用到的情況很多,原告申請鑑定的時候,需要預交一筆費用,這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如果不繳納費用逾期的話,原告要承擔鑑定終止不利於舉證的法律後果。在法院通知做鑑定的時候,費用一定先交上,之後判決原告勝訴,其可以要求被告承擔這筆錢。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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